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工作要求,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现就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机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是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资产损失和消除不良后果,避免发生系统性经营风险。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形成及时有效的报告工作体系。分管内控(风险)管理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负责推动内控(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报送机制,保障报告工作体系有序高效运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标准,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加强对敏感性信息识别及预判预警,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于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并报送国资委综合监督局。
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内控缺陷,致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一)对实现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影响超过5%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风险。
(二)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受到境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出口管制、贸易制裁等,企业国际化战略或国际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四)被境内或境外媒体网络刊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形。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程序
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大经营风险实时监测工作,对于企业内部发现或外部监管机构、媒体网络反映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应在风险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国资委综合监督局。
国家法律、法规对突发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续报要求
中央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相关风险事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应纳入重大经营风险季度监测范围,按季度报送整改情况。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专项整改报告。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和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落实整改工作不力的中央企业印发提示函或通报,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资委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