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合作机构管理,维护 CPRM 认证体系的专业性与品牌公信力,保障认证培训质量与学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章程》《CPRM 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经协会正式授权,在指定区域 / 行业范围内开展 CPRM 注册风险管理师认证招生推广、培训组织、企业服务对接等相关业务的授权服务中心、培训机构、渠道合作方及行业合作单位。
第三条 合作机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合规运营、优胜劣汰、互利共赢的原则,实行准入审核、过程管控、年度考核、动态退出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四条 所有合作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业务,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协会市场推广部为合作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与合作体系规划;
2.负责合作机构的准入审核、授权签约、日常管理、考核评价与退出办理;
3.统筹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合作机构的宣传推广、招生运营;
4.对接合作机构的业务需求,提供运营支持与资源协调。
第六条 协会教研部负责教学质量管控,主要职责:
1.提供统一的教学体系、教材课件与师资培训支持;
2.监督合作机构的教学实施质量,开展教学巡检与学员满意度调研;
3.统筹师资队伍建设,受理合作机构的师资推荐与培养。
第七条 协会认证部负责认证考务合规管理,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 CPRM 认证考试,规范考务流程;
2.监督合作机构严格执行认证考试纪律,严禁违规承诺、作弊舞弊;
3.负责学员注册、成绩发布、证书发放等认证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合作机构合规监督,受理学员投诉与违规举报,对重大违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协会合作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质合规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合法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
2.认同协会理念与 CPRM 认证价值,愿意严格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授权合作条款与市场管理规范;
3.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无教育培训行业不良经营前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经营实力要求
1.具备与合作项目匹配的经营实力、管理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教学要求的培训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
3.具备稳定的资金保障,能够支撑项目启动与常态化运营。
(三)运营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企业培训、职业认证项目运营经验,熟悉属地 / 所属行业市场;
2.拥有对应区域 / 行业的客户资源、招生渠道与市场推广能力,具备稳定的生源基础;
3.项目负责人具备成熟的项目运营思路与发展规划,能够带领团队完成业务目标。
(四)团队配置要求
1.配备专门的项目运营团队,设置招生、教学服务、教务管理等专职岗位;
2.核心团队人员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熟悉风险管理认证业务;
3.鼓励合作机构推荐 3-5 名符合条件的候选师资,纳入协会师资库统一培养管理。
(五)合规履约要求
1.严格执行协会标准化运营模式,落实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收费、统一考试、统一认证的 “五统一” 要求;
2.能够按授权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合作相关费用;
3.自愿接受协会的监管指导、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十条 准入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意向机构提交《合作机构申请表》、营业执照、团队简历、运营方案等材料;
2.资质审核:市场推广部开展材料核验、背景调查与实地考察(必要时),形成审核意见;
3.审议批准:审核通过的机构报秘书长复核、会长办公会审批;
4.签约授权:审批通过后签订正式授权合作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协会颁发授权牌匾,正式纳入合作体系;
5.启动运营:协会提供运营培训、教材教具、师资支持,合作机构按要求开展业务。
第四章 合作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区域 / 行业范围内,以协会授权合作机构名义开展 CPRM 认证招生、培训组织业务;
2.规范使用协会品牌、LOGO、教材、课件等官方资源,获得统一的品牌形象支持;
3.获得协会教学体系、师资培训、运营指导、考务组织等全方位业务支持;
4.优先参与协会行业峰会、专家交流、标杆企业参访等活动;
5.优秀合作机构可获得协会表彰、授权范围扩大、政策倾斜等激励;
6.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与授权协议约定,自觉接受协会管理与监督,维护协会品牌声誉与行业公信力;
2.严格执行协会统一的教学标准、收费标准、考务规范,不得擅自调整课程体系、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承诺;
3.组建专职运营团队,保障教学服务质量,做好学员全周期服务,及时响应学员诉求;
4.积极推荐优秀师资人选,配合协会师资库建设与课程研发;
5.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合作费用,不得拖欠、截留;
5.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协会内部资料、考试题库、学员信息等涉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倒卖;
6.真实开展市场宣传,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承诺、恶意竞争,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授权范围外的业务;
7.定期向协会报送运营数据、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配合协会开展检查、考核与调研。
第五章 运营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 “五统一” 标准化运营要求,所有合作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1.统一教学体系:使用协会统一的认证大纲、官方教材、教学课件与题库资源,不得擅自删减、修改教学内容;
2.统一师资标准:授课讲师须经协会培训认证,纳入协会师资库统一管理,严禁不合格师资私自授课;
3.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协会统一的收费指导价,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乱收杂费,不得私自收取超出公示范围的费用;
4.统一考试认证:所有学员统一参加协会组织的 CPRM 认证考试,严格遵守考务纪律,严禁保过、代考、作弊等违规行为;
5.统一服务标准:执行协会统一的学员服务规范,保障招生咨询、教学交付、考务通知、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规范
1.所有对外宣传物料、线上推广内容须符合协会品牌规范,不得使用 “国家职业资格”“官方保过”“挂靠变现”“免考拿证” 等虚假误导性表述;
2.对外宣传内容须提前报协会审核备案,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3.严禁诋毁同行、恶意竞争、夸大宣传等损害行业生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员信息与资金管理
1.严格保护学员个人信息,不得违规收集、泄露、倒卖学员信息,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2.收费须向学员开具正规凭证,明确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严禁私收费用、账外循环;
3.不得向学员承诺证书挂靠、包就业、包收益等超出认证范围的内容。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控
1.按教学大纲完成全部课时,不得随意缩减课时、降低教学质量;
2.配合协会开展教学质量抽检、学员满意度调研,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3.建立学员学习档案,跟踪学习进度,保障培训效果。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 协会对合作机构实行年度考核 + 动态抽查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考核维度包括:
1.业务指标:招生规模、市场拓展完成率;
2.质量指标: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考试通过率;
3.合规指标:制度执行情况、宣传合规性、投诉率、违规记录;
4.运营指标:团队建设、服务质量、数据报送及时性。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激励措施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合作机构,协会给予以下激励:
1.授予 “年度优秀合作机构” 称号,全行业通报表彰;
2.给予合作政策倾斜、费用优惠或扩大授权区域 / 行业范围;
3.优先对接协会专家资源、企业服务项目与行业活动资源;
4.核心运营人员优先纳入协会行业人才库,参与高端行业交流。
第七章 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规、较重违规、严重违规三个等级,实行分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违规 适用情形:宣传内容不规范未提前报备、轻微服务投诉、数据报送不及时、小幅超出收费标准等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处理方式:口头警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正常运营。
第二十二条 较重违规 适用情形:多次一般违规拒不整改、教学质量不达标、学员投诉集中、恶意低价竞争、私自调整教学内容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 处理方式:书面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权限 1-3 个月、扣除相应合作权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升级为严重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规(红线禁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合作授权,纳入协会合作黑名单,永久不得合作;造成协会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假宣传、承诺 “保过”“免考”“挂靠”,严重误导学员;
2.组织考试作弊、代考,泄露考试题库,扰乱认证秩序;
3.私收学费、截留费用、虚开票据,存在财务违规行为;
4.倒卖学员信息、侵犯学员隐私,造成恶劣影响;
5.冒用协会名义开展授权范围外业务,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恶意诋毁协会声誉、损害协会品牌利益,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
7.机构本身出现违法失信、经营异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第二十四条 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合作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合作的,提前 30 日提交申请,完成学员服务交接、财务清算、物料销毁、授权牌匾交回后,办理终止手续;
2.到期退出:合作期满未通过续期考核的,自动终止合作,按要求完成收尾工作;
3.强制退出:因严重违规被取消授权的,立即终止所有合作权限,限期完成学员交接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所有退出机构须妥善处理在读学员的后续服务,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不得因合作终止损害学员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市场推广部负责解释。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与监管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更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合作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