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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章程

  来源:-  责编: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

 

版本:V2.0(2026 年修订版) 
起草:秘书处 
审核:理事会 
批准:会员代表大会 
生效日期:2026 年 7 月 1 日
各会员单位、各位报考学员: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常设执行机构 
第八章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英文缩写:CIPRM。
第二条 协会是由各行业、各类型企业风险管理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机构自愿加入的专业行业组织,是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为各类企事业单位、风险管理职能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在北京、上海、重庆设有核心运营中心。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与职业操守;推动风险管理行业标准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全行业风险管理专业水平,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职能为自律管理、专业认证、研究交流、服务赋能。对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与全链条服务;通过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经验交流,维护风险管理师职业权威性与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企业风控工具体系,推动社会风险管理文化普及。
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核心文化:专业、自律、沟通、协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贯彻 “提升社会风险管理文化、培养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完善风险管理工具体系” 的指导方针,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引导行业合规发展;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与执业操作标准,开展诚信教育与职业操守建设,树立行业良好风尚; 
(三)组织开展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持证人员后续教育,构建全周期人才成长体系; 
(四)开展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CPRM)资格认证体系建设与考试评审工作,推动风险管理人才职业化、标准化发展,促进人才市场建设; (五)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部门与相关机构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开展风险管理理论与应用研究,针对国资监管、数智风控、行业风控等方向开展专题调研,为政策制定与企业落地提供专业支撑; (七)推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数智化风控体系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案例研讨与专业论证; 
(八)依法主办协会官方网站、出版物,编辑出版风险管理相关书籍、白皮书、行业标准与专业资料,开展行业宣传; 
(九)开展国际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国际知名风险管理组织的资质互认、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 
(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专项工作、课题研究与专业服务; 
(十一)设立专项行业基金:“启航” 基金用于支持风险管理科普与基层人才培养,“卓越” 基金用于表彰为风险管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与个人。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培训服务机构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分为三类:
1.持证会员:通过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CPRM)统一考试与专家评审,取得认证资格的从业人员;
2.普通会员:从事风险管理、财务、审计、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具备相应专业基础的从业人员;
3.名誉会员:在风险管理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协会章程; 
(二)在风险管理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基础或行业影响力;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规范; 
(四)单位会员须为合法存续的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核通过; 
(三)批准入会后,由协会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纳入会员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论坛、研讨、行业交流等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出品的专业工具、研究报告、学习资料与咨询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诉求; (五)对协会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监督协会经费收支与管理运行;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与各项自律规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职业声誉与行业形象; 
(三)恪守风险管理职业道德准则,自觉维护行业风气; 
(四)持证会员按规定完成年度后续教育学时,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与研究资料,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协会书面通知其补交;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人员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职业道德准则,或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开展各类活动不得损害协会名誉与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理事会将依据协会奖惩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应以协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理事会的统一安排。对履职不力、工作失职的会员,协会可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予以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行业自律规则;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风险管理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影响力与行业威望; 
(三)品行端正,诚信正直,恪守职业道德;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行业开拓能力与创新意识;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业绩突出,确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延长一届。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行业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派执行会长或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除名与诚信惩戒事项; 
(七)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与财务预算; 
(八)决定协会常设执行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九)审议决定协会重大对外合作、国际交流、项目合作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代表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六)(八)(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主要由单位会员、行业分会、地方运营中心推荐提名,经选举产生; 
(二)理事在各行业、各领域应具有代表性与专业影响力; 
(三)成员年龄结构合理,每届换届调整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须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协会性质相同的竞争性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或开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违反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六大常设执行部门,在秘书长统筹下开展日常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推广部:负责协会品牌宣传、行业活动策划、公共关系维护、市场推广与渠道建设; 
(二)内务部:负责协会内部综合管理,涵盖法律合规、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化建设、绩效考核等; 
(三)认证部:负责会员管理、CPRM 认证考试组织、资质评审、继续教育、诚信档案管理、年检换证等工作; 
(四)教研部:负责专家讲师团队建设、教材研发、课程体系建设、行业白皮书、风控标准与专业工具的编制输出; 
(五)企业服务部:负责企业定制化风控咨询、体系搭建、专项排查、内训服务等业务落地; 
(六)国际合作部:负责国际行业交流、海外机构对接、资质互认、跨境项目合作等工作。
 
第八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协会可下设若干行业分会、地方分会与专门委员会,作为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领域、本区域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与变更,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各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统一管理规定,不得脱离协会独立运营。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国资风控专业委员会、数智化风控专业委员会、职业道德与自律委员会、行业风控标准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工作规则及人员聘任,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熟悉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认同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章程与制度,热心行业公益; 
(三)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号召力;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与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主要职责: 
(一)在协会统一部署下开展本区域、本行业会员服务与专业活动;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扩大会员覆盖与行业影响力; 
(三)落实协会人才培养、行业宣传与标准推广工作; 
(四)按规定管理分会经费,定期向总会汇报工作与财务情况;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CPRM 认证考试费、注册费与继续教育费用;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赞助; 
(五)利息收入; 
(六)专项基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所有结余优先用于行业研究、人才培养、公益活动与协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换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须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财务数据、侵占挪用协会资产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保与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水平合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月度财务披露、季度内部稽核机制。财务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运行情况,内部审计人员按季度开展财务稽核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与发布。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5 版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协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认证管理办法、会员管理细则、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均为本章程配套文件,具有同等自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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