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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 

英文缩写:CIPRM

第二条  协会是由各行业、各类型企业风险管理和相关领域从业人员自愿加入并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社会团体,是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是为所有涉及风险管理的职能机构和风险管理从业人员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风险管理师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涉及风险管理的职能机构和风险管理从业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风险管理的影响,提高和维护风险管理师的专业性、权威性和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风险管理从业队伍素质的提高,完善企业风险管理工具,促进风险管理行业科学发展,推动社会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条  协会接受相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核心文化是:专业、诚信、沟通、协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始终贯彻以提升社会风险管理文化,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开发风险管理工具为己任的指导方针,具体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四)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和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努力促进风险管理人才市场建设;

(五)反映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围绕风险管理工作和行业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提供建议;

(七)组织开展有关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风险管理监督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交流和论证;

(八)依法主办协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协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协会对外宣传活动; 

(九)代表地区风险管理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地区风险管理团体、培训推广机构、研究会加入协会,为机构会员;

(二)企业在职单位负责人、首席风险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风险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可代表本单位加入协会,为单位会员; 

(三)国际或者境外企业的在职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可代表本企业参加协会,为单位会员; 

(四)取得风险管理从业资质或者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可加入协会,为个人会员;

(五)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可加入协会,为个人会员;

(六)知名风险管理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行业风险管理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或在协会担任过理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理事会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在协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参加协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六)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经批准为协会会员后,由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纪律,执行协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协会声誉;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承担协会委托力所能及的任务;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协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一切会员活动不得损害协会名誉及利益。如有损害,理事会将依协会奖惩条例追究活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应以协会形象及协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和安排。对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任的成员将在协会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评定,工作有重大失误的予以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时,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经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六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名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三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如有需要);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或授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协会常设执行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十)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一)负责进行协会业务推广活动;

(十二)审议、批准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负责协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理事原则上由协会直接管理的会员单位、行业分会和地方协会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

(二)理事在行业和各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协会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协会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将协会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协会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推广部、内务部、认证部、教研部为常设执行机构。其中推广部由理事会直接管理,内务部、认证部、教研部由协会秘书长负责统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推广部主要负责协会线下推广活动、对外合作、发展协会会员、举办风险管理论坛和研讨会等。

第三十五条  内务部主要负责协会内务管理,包括:法律合规、财务管理、流程制度、线上运维、绩效评估、稽核审计等。

第三十六条  认证主要负责协会会员和认证管理,包括:会员申请、会员审核、会费催收、后续教育、认证考试、制证发证等。

第三十七条  教研部主要负责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的开发,包括:专家团队管理、教材开发、考题和模拟题设计、行业风险管理执行标准、行业风险管理白皮书和期刊等。

 

第八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设若干行业分会。行业分会为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开展本行业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政府相关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会必须遵守协会有关分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的分会管理办法,规范分会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端正、遵纪守法、有正义感、熟悉风险管理业务知识。有前卫的眼光和思维,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指挥能力;

(二)行为果断、理念新颖、遵守协会会规,有威信,守信守时、热心协会工作;

(三)乐于为协会奉献,有能力有担当,不推卸责任、不上交矛盾;

(四)大公无私,不利用职权背弃协会的利益为自己谋私利;

(五)在本地区、本行业、分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刚正不阿,有抵制歪风邪气的胆识和能力;

(六)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前科,无刑事处罚史及任何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职责义务:

(一)为协会筹集必要的运作资金;

(二)代表协会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为协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依法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扩大分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五)树立典范,在地方组织宣传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为培养风险管理精英人才做出贡献;

(六)关心、爱护会员,合理协调、全力保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督促分会工作情况,监管分会资金使用情况,做年度财务报告;

(八)及时向总会汇报请示重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地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九)监管、检查分会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

(十)审批分会资金的调用和经济活动的权利。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专业资质考试费和认证资格费;

(三)利息收入;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单位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协会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对有虚报、瞒报、假报协会账目,有贪污公款的个人或集体无论数额多少,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退会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营收入分配方案每半年由理事会提出和审议,也可以由理事不定期提出议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设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各一名,财务负责人每月对于协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内部审计人员每季度对协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稽核,并将最终成果报告理事会。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备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注册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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