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多,一份指导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指南,迎来修订。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日。
新增“合规激励”专章,提供减轻反垄断处罚的可能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旨在为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以及防范反垄断风险,提供相应指导。
在实施3年多后,这份合规指南迎来首次修订。对比此前版本,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合规指南做了大幅调整,其中备受关注的显著变化是引入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合规激励”的专章,明确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作出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具体而言,企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前已经终止涉嫌垄断行为,该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竞争损害的,执法机构在认定涉案企业“是否及时改正或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会将其反垄断合规情况当作考量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这样的“合规激励”还体现在承诺制度、宽大制度的适用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是执法机构作出“中止或终止调查”“在宽大减免范围内适用较大减免幅度”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被认定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也可被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撰文指出,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开展,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的威慑,有效的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是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重要动力。
企业自身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实践,可获得酌情不予行政处罚、宽大、中止调查等从轻处置的可能,在时建中看来,“这将极大激发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纠正垄断行为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合规工作流于形式”,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拟规定,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需要通过实质性审查。这意味着,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需要得到有效落实,而非只是“表面合规”或“纸面合规”。
典型案例提示垄断风险,鼓励个性化开展合规工作
如何开展反垄断合规实质性审查?征求意见稿指出,执法机构将从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方面着手评估。
在完善性方面,将重点关注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是否有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相称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在真实性方面,则主要看企业是否真实履行反垄断合规承诺、是否投入了必要资源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到有效性上,征求意见稿提到将重点评估企业能否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能否进行有效控制,以及是否有追责和事后补救机制等。
以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为例,征求意见稿提供的一个参考案例显示,具有竞争关系的三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电话、会议、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获得订单。这种做法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商品招投标市场竞争。
需要关注的是,过高的成本支出将限制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甚至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的角度,征求意见稿提到,鼓励经营者根据市场竞争状况、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风险要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
从规模体量看,大型企业通常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型、小型经营者则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自身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
此前有反垄断专家告诉南都记者,合规的必要性不分企业所处行业、业务、组织形式及规模,但在反垄断合规上可以“量身定制”——即结合行业特征、自身规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因素,企业要找到自己的“风险点”,并设置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另据南都·反垄断前沿观察发现,近几年反垄断合规工作受到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执法机构,不断地推出各类反垄断合规指南,其中既有针对平台经济、原料药等特定领域的规范指引,也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企业境外合规、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指南。
这些指南仅对企业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抽象、高度专业性等特点,部分指南所提出的反垄断风险合规指引和路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在实践层面,如何增强可操作性,为企业提供更加清晰的合规指引,避免出台指南这一动作本身流于形式,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