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产生了疑问。增值税很多优点,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道道征收的方式(包括税控设备)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征税成本;而且增值税税负层层转嫁,无形中将物价推高;以及流转税都具有的累退性。查资料了解到美国是没有增值税的,美国在商品的流通环节征收的是销售税(sales tax),纳税方是各个零售商、超市业者。
消费品的最终价值也是其所包含的全部增值的体现(相当于所有增长的汇总),在消费品终端销售时一次性课税难道不可以吗?为什么是全面“营改增”不是“增改营”?
对此与老师进行了讨论,以下为讨论结果。
首先,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当然如果我们“增改营”,然后减并营业税税率,设定较为广泛的征税范围,营业税也可以做到相对中性。
其次,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是营业税很难做到的,因为实际做到“在消费品终端销售时一次性课税”很难。因为很难去定义什么叫消费品的终端销售,超市里的零售一定就是终端销售?一家企业大批量销售原材料给生产企业从就一定不是终端销售?如果理论上都无法准确定义,实践起来就很难做到不重复征税或者不产生偷漏税。避免重复征税也是实行“营改增”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果非要在这两个税种中选一个的话,那么增值税更好一点。
为什么美国没有增值税,而对零售商、超市业者征收销售税?我个人认为,这和不同国家的国情有关,美国税收以所得税为主体,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如果“放松”流转税,很难保证税源充足。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结构会由“流转税为主体”慢慢过渡到“双主体”最终达到以“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具有累退性,所得税相比更能调节收入分配公平)
思考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但仅为一种思路,希望有启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