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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Ⅲ最终版:债市视角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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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在 2010 年巴塞尔协议 III 的基础上,变动以对第一支柱的改革为主,重点是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改革。巴 III(最终版)的调整主要分为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市 场风险监管和计量框架的改进、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优化、杠杆率监管架构优化以及资 本底线重现校准。其中改革的重点是对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分别针对银行债权(不 包括次级债权)、非银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企业债权、次级债券、零售业务以及股权投资 的风险权重标准进行修订。
(一)改革重点一: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 综合来看,若我国按巴 III 最终版方案实施,风险标准法修订可能总体上减少银行 的风险加权资产(RWA),不会给国内银行带来明显的资本补充压力,最终影响仍需根 据国内具体实施情况确定。
1、对银行债权:银行或减少 3 个月以上同业资产风险敞口 对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巴塞尔委员提供两种不同的选择。 (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若监管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根据交易对手银行外部评级 进行映射;(ii)监管规定法:若监管不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需要采取给定的风险权 重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一是, +~ -档、债权期限 3 个月以上 的风险权重从 50%降至 30%,其他档的风险权重维持不变;二是,使用外部信用风险评 级法评级时,需剔除政府支持,仅反映银行自身的情况,同时使用行必须尽职调查,并 可根据调查结果适度上调风险权重,但不允许下调,或导致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有 所提升;(ii)监管规定法:根据交易对手银行的自身偿还能力与抵抗外部风险能力(杠 杆率、流动性及最低资本要求等)划分为 BC 三档, 档 3 个月以上债权的风险权重从 25%提升至 40%(或 30%), 档 3 个月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维持不变。 修订目的:提升银行尽调能力,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进一步提升不同信用风险 等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区分度。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监管并不认可使用外部评级确定对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 权)的风险权重,现行风险权重确定标准与旧版巴塞尔协议 III 的监管规定法一致,期限 在 3 个月以内(含)的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 20%,期限 3 个月以上的为 25%。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按照巴 III 最终版的改革内容实施,国内银行或适当 减少 3 个月以上期限同业资产的风险敞口。国内银行采用监管规定法确定对其他银行债 券的风险权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履约能力不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估计率能够被归为 类。根据巴 III 最终版, 档 3 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权重从 25%提升至 40%(或 30%), 档 3 个月以内维持不变。
2、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银行或适当增加对非银债权的风险敞口 主要修订内容:(i)巴塞尔协议 II 以及 III 的旧版,提出对券商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 可以采取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标准,用到的表述为“May”,并不是强制规定,若不采 取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券商则被归类为一般企业,适用于 100%的风险权重; 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用到的表述为“ ill”,即符合条件的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 重就应当采取银行权重确定标准;(ii)巴 III 最终版表述包含“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即除了券商以外,保险、信用社等机构也将采取银行权重(不包括资管产 品)。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未采纳非银金融机构等同银行 的风险权重,仍按照对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采用 100%的风险权重。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按照巴 III 最终版的改革内容实施,国内银行或适当 增加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尤其是短期限非银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敞口。我国非银金融机 构的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大部分可能被评定为银行类 Grade ,券商、保险、信用社等非 银机构即使被评定为银行类 Grade B,风险权重也将明显下降,其中短期限(3 个月以内) 风险权重的下降幅度明显更大。
3、对一般企业债权:银行或增加投资级、其他中小企业债权风险敞口 关于对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巴塞尔委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选择。(i)外 部信用风险评级法:若监管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则根据交易对手企业外部评级进行 映射;(ii)监管规定法:若监管不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则采取给定的风险权重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对 BBB+~BBB-档的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 重较旧版 100%下降至 75%;(ii)监管规定法:新增对投资级企业债权、其他中小企业 债权两档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分别为 65%与 85%,较旧版的 100%有所下降。 修订目的:提升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区分度,放松对投资级 企业和其他中小型企业债权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监管并不认可使用外部评级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现 行风险权重确定标准与旧版巴塞尔协议 III 的监管规定法一致,对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 为 75%,对其他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 100%。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参照巴 III 最终版调整,我国商业银行或适当增加对投资 级企业、除小微部分之外的其他中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敞口。根据巴 III 最终版,监管规定 法新增对投资级企业债权、其他中小企业债权两档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分别为 65%与 85%, 风险权重较原先的 100%明显降低。
4、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或适当增加风险敞口 主要修订内容: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独列为一大类风险资产,由之前单一的风险权 重调整为根据多风险驱动因子综合确定风险权重,其中主要风险驱动因子包括:抵押房 产状态、债务人、贷款抵押率及还款来源等。 巴 III 最终版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根据 LTV(Loan To Value,即贷款余额/抵押 物价值)确定。分子贷款余额随着贷款归还不断升级,分母一般情况下按照初值数值不变 (除非市场有重大变化)。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若偿还不依赖房屋本身现金流,当 LTV 不 超过 80%时,风险权重将较旧版有所下降;若偿还依赖房屋本身现金流,当 LTV 不超过 50%时,风险权重将较旧版有所下降。 修订目的:房地产对银行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独列为一大类风险资产,有利于识别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稳定;针对不同贷款抵押率水平、不同还款来 源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统一为 50%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国内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要求为 20%,LTV 一般不会超 过 80%,若我国参考巴 III 最终版进行调整,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或有所降低。
5、其他:银行或减少同业次级债券风险敞口,增加股权投资风险敞口 主要修订内容:(i)对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风险权重由 100%调升为 150%;(ii) 零售业务:基准权重仍然设为 75%,但信用卡等用于交易用途的循环授信产品风险权重 降至 45%;(iii)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不区分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统一适用 250%的风 险权重。 修订目的:注重业务实质风险。 国内银行业现状:(i)对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风险权重为 100%;(ii)零售业务: 风险权重统一为 75%;(iii)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 250%,对工 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1250%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进行调整,商业银行或减 少对其他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风险敞口,适当加大信用卡贷款、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 风险敞口。相较于国内现状,巴 III 最终版中银行对次级债券的风险权重有所提升,以信 用卡贷款为主的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以及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有所降低。
(二)改革重点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 综合来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修订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尽管不同类别资产风险 暴露面临的影响不同,但考虑到在目前国内银行内评法适用资产构成中,公司风险暴露 占比较大,故内评法计量下的银行 RWA 不会产生明显的变化,预计不会给国内银行带来明显的资本补充压力。 1、限制高级内评法的使用:对我国银行业没有影响 初级内评法是指银行只估计违约率(PD),其他参数由监管给定;高级内评法是指银 行自行估计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违约风险敞口(E D, exposure at default)、期限(M)。 主要修订内容:(i)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合并报表收入超过 5 亿欧元的大 中型企业风险暴露,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 -IRB),只允许采用初级内评法(F-IRB); (ii)对权益类风险暴露只能采用标准法(S );(iii)对并表收入不超过 5 亿欧元的公司 和零售风险暴露,由于历史数据及违约样本充足,则延续了之前的规定,可以使用高级 内评法。 修订目的:由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违约样本少,高级内评法中过多的参数精细估 计很难由单个银行做到,由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全球银行业历史做出估计,给全球银行使 用更为合理。
国内银行业现状:目前经银监会批准,能够使用内评法的金融机构,只有工、农、 中、建、交、招商6家银行。其中,这六家银行对大中型企业风险暴露实施的是初级内 评法,对零售风险暴露实施的是高级内评法,工、中、建三家银行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实施的是标准法,农、交、招商三家银行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实施的是初级内评法。 对银行风险暴露的影响: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规定,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 合并报表收入超过 5 亿欧元的大中型企业风险暴露,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只允许采 用初级内评法,因而限制高级内评法实施范围对我国银行业没有影响。
2、风险参数最低值调整:对公司债权影响不大,或加大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暴露 主要修订内容:(i)在违约概率(PD)方面:高级内评法下,合格循环零售敞口(循 环使用)违约概率(PD)的最低值由 0.03%提高至 0.1%,其余债项风险暴露违约概率(PD) 的最低值由 0.03%提高至 0.05%;(ii)违约损失率(LGD)方面:初级内评法下,无担 保公司债权风险暴露最低违约损失率(LGD)由 45%下调至 40%,同时,对有担保形式 下金融机构债权和公司债权的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进行了下调;高级内评法下, 对公司债权和零售债权的各类风险暴露均设置了最低违约损失率。 修订目的:新规则对银行内部评级法估计的 PD、LGD 均设置了风险参数底线,以 避免违约数据不足导致的风险参数低估,提高模型的审慎性和可靠性。
国内银行业现状:对于初级内评法而言,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 率(PD)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 年期违约概率与 0.03%中的较大值,公司债权无担保 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已经下调至 40%;对于高级内评法而言,对计算的违约损失 率(LGD)不设置参数底线。 对国内银行风险暴露的影响: (i)在公司风险暴露方面,考虑到国内采用初级内评法计量,一方面尽管违约概率 (PD)最低值有所提高,但由于公司客户评级达到最低违约概率的很少,所以违约概率 (PD)最低值的提高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公司债权无担保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 的下调,但考虑到国内公司债权无担保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已经下调至 40%的下 限,对国内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减少作用有限。 (ii)零售风险暴露方面,最终版对高级内评法的违约损失率(LGD)设置了参数底 线,相比基于历史数据通过内部模型计算的违约损失率(LGD)有所提升,导致零售风 险资产会有所增加。 (iii)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方面,由于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很多客户都能达到最高评 级,违约概率(PD)最低值的提高或将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资产小幅增加(对于使用初级 内评法的农、交、招产生影响)。 
(三)改革重点三:市场风险监管和计量框架的改进 主要修订内容:(i)细化账户划分标准,降低内部模型审批层级。实施更为严格的 账户划分标准,细化交易账户定义,将内部模型的审批层级降至交易台,须按交易台维度计算内模法和标准法监管资本,建立前中台联动的交易台评价和报告机制。(ii)构建 基于预期尾部损失的内模法计量体系。新的内模法使用了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来替 代风险价值(VaR)和压力风险价值(SVaR),并通过比例系数对压力时期全量风险因子 的 ES 进行调整;新规则提出了按照风险因子的流动性期限计量监管资本,并设置了五档 流动性期限,取代原 10 天持有期的规定。(iii)从方法论和计量结果两方面将标准法和 内模法加以整合。新规则通过多重相关性下几何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以各风险因子敏感度为核心指标,分别计算敏感度资本、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 资本附加共三大类十小类资本要求。 修订目的:(i)避免银行采取内部模型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间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ii)解决原内模法无法捕捉尾部风险等问题;(iii)增强标准法和内模法的可比性。 国内银行业现状:商业银行可以自行选择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 本要求,选定后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对国内银行资本要求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定量影响测 算(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结果,市场风险最新修订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取决于所采 取的计量方法。对于市场风险,在新的内模法下资本要求比原方法有所降低,而在新的 标准法下资本要求将会显着提高。 
(四)改革重点四: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优化 主要修订内容:(i)简化计量方法:将现行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等 三种方法统一为标准计量法,增强计量结果的可比性;(ii)创建业务指标(BI):BI 旨 在体现银行整体业务规模所蕴含的操作风险大小;(iii)引入内部损失乘数(ILM):巴 塞尔委员会假设在过去经营年限产生操作风险损失越多的银行未来会产生更多的损失, 因而引入了作为损失调节因子的 ILM,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性。 修订目的:简化计量方法,减小目前各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的差异性,增强计量 结果的可比性。
(五)改革重点五:杠杆率监管架构优化 主要修订内容:旧版巴 III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杠杆率最低要求为 3%,新 版对 G-SIBs 提出了杠杆率缓冲要求(Leverage Ratio Buffer),该缓冲比例为 G-SIBs 附加 资本的 50%,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全 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充足率×50%。 修订目的: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中,为了解决“大而不倒”问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 行需要根据系统重要性等级在一级资本的额外计提 1%-3.5%的附加资本,杠杆率缓冲要 求的提出可避免因资本充足率提高而弱化杠杆率的约束效应。
(六)改革重点六:资本底线的重新校准 主要修订内容:(i)取消内评法下信用风险 1.06 倍的调节因子:不再需要按照内评 法要求计算的信用风险资产乘以调节因子(1.06),避免银行利用内部模型,故意做低参 数的情况;(ii)设置 72.5%资本底线:要求银行使用内评法计量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少 于最终版下标准法的 50%,并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前四年每年递增 5%,最后一年递增 2.5%),直到 2027 年 1 月 1 日,最终不得少于 72.5%。 修订目的:(i)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有所上升, 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节约效应有所下降,巴塞尔委员会在跟踪测算后取消了 1.06 倍的调整 因子;(ii)为了降低监管套利空间,减少内部评级法与标准法的差异,确保内部评级法 下 R 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与可比性,设置了 72.5%资本底线。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银行目前仍在采用信用风险 1.06 倍的调节因子,资本底线设 定为 80%。 对国内银行风险资产的影响:若我国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进行调整,1.06 倍调 节因子的取消将使得内评法下银行 R 下降 6%,中国 2012 年办法中就设置了 80%的 底线要求,比新版更加严格,如果中国选择 80%不变,则资本底线的调整不会对国内银 行产生影响;如果中国选择上调资本底线,与巴 III 最终版资本底线标准保持一定的安全 边际,或与调节因子的取消的有利影响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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