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声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正渐行渐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未来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百年梦想即将成真的攻坚阶段,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项对世界各国都构成巨大挑战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将会迎来哪些实质性的破题与进展,令13亿国人翘首期待。
“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灾害,究竟会在哪个精确的时间点发生?”面对这个巨大的疑问,答案往往是“未知”。具有多因性、系统性、难以预测等特征的巨灾风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挑战。2014年,全球共发生189起自然灾害,造成1010亿美元经济损失,约12700人在这些灾害事件中丧生。尤其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灾害性事件突出表现为各种冬夏季极端天气灾害,如2013年先后袭击菲律宾和中国的史上最强台风“海燕”,对两国尤其是菲律宾造成了巨大创伤。
近10年来,罕见的自然灾害在我国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种类多、分布广、差别大的明显特征。苏黎世保险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夏季,我国河南、辽宁等地遭遇的干旱气候造成52亿美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再回首2008年,汶川大地震构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而巨灾面前,每次灾后处置的“主角”都是政府部门,沿袭多年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灾害救助及补贴方式,不仅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还降低了救灾减损工作的效率。
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商业保险机制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理应发挥的作用在我国仍属“严重不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险补偿水平明显落后。参照国际经验,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但在中国,这一比例还不到1%。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为例,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保险业只赔付了20多亿元,占比为0.2%;同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保险业赔付近50亿元,约占损失总额的3%,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分别占2%和1%,其余约94%的损失由个人和企业承担。而根据瑞士再保险Sigma研究报告,2014年5月,美国一连串夹带冰雹的强风暴导致该年度最大的保险损失事件,损失总额为37亿美元,但保险理赔额高达29亿美元。
如何有效应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改变一直以来政府在灾害补偿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局面?通过商业化的财务安排来有效分散、管理风险并承担灾后损失补偿,一直呼声甚高。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保险业“新国十条”和正在征求意见的保险法修改意见,对尽快构建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十三五”规划建议更是明确提出,未来5年要“加快建立”这项制度。期盼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国落地的时间表有望提速。
如何叩开参与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大门?近年来,保监会、财政部、地震局、气象局、水利部等10多个部委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已经组成了巨灾保险体制研究的协调会议,并以此为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提出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2014年10月,保监会宣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分三步展开:一是2014年底前明确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二是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三是2017年至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逐步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防灾减灾综合体系中。
区域性的探索,在近两年内出现了可喜的进展。2014年6月,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正式实施;2014年7月,《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今年4月16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在北京正式成立,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今年8月,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云南农房地震保险在大理启动;四川、广东、河北、重庆等地巨灾保险试点也在积极准备中;近日,保监会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这表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探索阶段,开启了中国保险业参与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大门,有望进一步提升我国灾害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于2014年年初公开表示,将通过“制度设计、抓试点、推动立法”三个方面来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所谓制度设计,即是发挥好政府、市场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所谓抓试点,即启动云南、深圳两地巨灾保险试点,云南主要保房屋,如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深圳则是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商业保险三位一体,承包地震、台风、海啸等一般巨灾及特殊性风险;所谓推动立法,即协调相关部门尽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从区域试点到全面推开,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尚需时日。除了政策支持、立法保护、区域突破以外,还需要构建巨灾风险的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完善巨灾风险评价、损失评价,以建立科学的巨灾风险定价体系。展望未来5年,我国首推国家大数据战略,要从国家层面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有理由相信,这将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有价值的信息环境和技术条件,真正提升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而使这项制度能够做到切中要害、行之有效。